阳光多品牌屏碎保手机服务条款(京东用户)

甲方:IMEI:A000004732F7BC
乙方:阳光雨露信息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本服务条款和条件(下称"本条款")系阳光雨露信息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下称"阳光")在原生产厂商标准保修服务范围外向您提供的增值服务条款。
本条款分为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两部分,与相应的风险提示确认书、交易文档(如有)一起构成一份完整协议。

第一部分 专用条款

1   定义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本文件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销售商:是指按照与阳光签署的销售协议销售阳光服务产品的独立于阳光而存在的单位,其并非阳光法律意义上的代理、授权人,仅按照销售渠道协议独立地销售阳光指定服务产品。
1.2 手机:移动电话,是可以在较广范围内使用的便携式电话终端。
1.3 部件:是指屏幕。
1.4 新机:是指全新的手机。
2   服务内容和服务期限
2.1 服务内容概述
2.1.1 自服务生效之日起,服务范围内的手机由于意外跌落造成部件故障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提供服务期限(详见2.4.3)内的1次部件更换服务(详见2.6)。且同一顾客(以购买时登记的身份证为凭据)12个月内不得购买超过2份本产品。超过的,视为无效购买。超过部分未发生服务实施的,阳光将返还您相应的服务价款;已发生服务实施的,阳光在追回实施服务支付的费用后返还您相应的服务价款,阳光支付费用超过服务价款的,您需在阳光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补偿超过部分。
2.1.2 仅针对IMEI号录入系统相对应的1部手机进行服务。
2.1.3 本意外保服务计划的保障对象为在中国内地个人使用的、购买时为原生产厂商生产的未开机使用、非翻新过的、供中国大陆地区销售的全新的手机。
2.1.4 在未获得阳光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您不得转让本服务协议或您在本服务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指派他人承担您在本服务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任何上述行为将被认为是无效的。
2.1.5 服务期内部件更换仅提供1次服务。
2.2 服务支持时间
2.2.1 电话服务:周一到周日 9:00-18:00
2.2.2 店面服务:周一到周日 9:00-18:00
2.3 服务方式
因意外跌落引发的手机故障发生后,请您在3日内拨打多品牌服务全国统一热线400-100-8585进行报修申请,客服将会为您预约阳光指定服务站。并请您在报修申请结束后7日内将手机送至服务站即可。
2.4 注册、查询及服务期限
2.4.1 本产品购买后当日需销售商在如下网站注册:http://www.enjoy3c.com/,阳光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且发送生效短信,完成确认。
2.4.2 注册成功后可在阳光网站查询服务信息:http://www.enjoy3c.com/
2.4.3 服务期限:12个月,自服务系统内激活成功之日开始生效。
2.5 服务转移及退订
2.5.1 服务转移:已注册需换机且未享受本服务的情况下,请用户拨打全国统一热线400-100-8585将剩余服务期进行服务转移,阳光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且发送生效短信,完成确认。
2.5.2 退订:手机购买后7天内退机且未享受本服务的情况下,本产品可退,请您拨打全国统一热线400-100-8585进行退货,但需扣除已发生服务期限对应的服务费用,扣除金额为:服务价款*已经过服务天数/365。阳光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且发送生效短信,服务终止。
2.6 服务内容详述
 在发生服务需求时,阳光将具体按照如下方式提供服务:
2.6.1 更换
2.6.1.1 部件(详见1.3)更换:因意外跌落引发的手机故障,给予受损部件提供更换服务。
3   有限保证和服务范围的排除
 本服务将由阳光按照合理的技术水平提供,同时,服务将不包括如下范围或内容:
3.1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而导致的损坏;
3.2 因战争、恐怖活动、核事故造成的损坏;
3.3 因火灾、爆炸、雷击;
3.4 主观故意(包括但不限于有明显非自然痕迹);
3.5 被盗、被抢或遗失;
3.6 正常合理使用中的消耗或损坏(如:设备本身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
3.7 非经过原厂家维修或修改变更原始状态的;
3.8 检测为没有经过合法的报关手续等正规渠道进入国内市场的境外手机;
3.9 不具有入网许可证;
3.10 主板故障;
3.11 任何以商业用途或盈利为目的的;
3.12 不影响功能的外观损坏;
3.13 遭受毁灭性损毁(维修费用大于需维修手机维修时原厂商官方网站售价的80%)、零件缺失;
3.14 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的故障;
3.15 未符合服务方式(2.3)中所规定时效的。
4   服务声明
4.1 维修过程中可能会导致您的手机内数据资料和程序丢失,您应该清除所有您希望保护的个人信息,并取消所有安全密码。在保修服务之后,您的产品或替换设备将可能做出相关更新。该等更新原厂商可能不允许恢复至系统软件的早期版本。
4.2 在服务期限内,阳光就您的手机或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如实告知。如您未如实告知,则阳光不承担服务,且服务购买费用不予退还。
4.3 为保障本服务的正常实施,请您在购买服务后将身份证、所购手机的购机发票、购物清单、原厂家保修卡妥善保管,在提供本服务前阳光将有权要求您提供上述凭证。如您不能提供,则阳光保留不予服务的权利。
4.4 如您的手机仍在原厂标准保修期内,我们为您提供服务后,该手机享受的原厂标准保修服务可能会受影响,所以在服务购买和申请前请您与原厂商确认,阳光不对因此而影响原保修服务的问题承担责任。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   定义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本文件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您:是指服务的购买方以及服务的实际使用者,有时亦被称作“客户”。
1.2 服务产品注册:是指由您委托销售方在销售方指定系统内或您按照服务产品包装(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卡)指示,为您的服务产品向阳光申请并登记相关信息。
1.3 送修:是指您将机器送至阳光或阳光服务商指定地点,以向您提供服务。
1.4 服务使用者:是指服务的实际接受人,可能与服务购买者不同。
1.5 标准保修:有时亦称“保修”,是指产品随机附带的免费保证服务(“标准保修服务”)。在中国大陆地区,标准保修可能被称为“保证”、“质量保证”、“质量担保”、“质保”、“三包”。
1.6 备件:是指在服务过程中,阳光为完成服务而需要的安装于服务对象内的部件,不包括阳光在服务销售时提供给您的硬件产品。
1.7 硬件:是指阳光在服务销售时提供给您的有形产品。
2   服务的范围
2.1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阳光仅针对您在服务产品注册时锁定的机器提供服务,且该服务将不针对如下部件提供:机器的外部设备、非在阳光工厂装入或附加的第三方产品和/或零部件及用户要求装入或附加的产品和/或零部件(外部设备的定义依据国家颁布的《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界定)等部件提供。
2.2 阳光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区域内为您提供服务,具体服务地点将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   服务产品注册、服务期限和服务次数
3.1 在您向销售商提交了订单和预先支付服务费用后,您需根据相关指示或要求销售商在服务注册有期内完成服务产品注册,仅在阳光收到并同意注册申请后,您的服务产品注册方成功。无论如何,仅在服务产品注册成功后,阳光方有义务按照本条款开始为您提供本服务。
3.2 如本服务设定了注册(激活)期限,则是因本服务产品有一定的生命周期(因我们为之需时刻配备一定的人员及技术支持等),若此,在购买本服务产品后,请您务必在要求的注册(激活)期限内及时完成注册手续,以启动服务期限的开始日期。如超过服务注册(激活)有效期限而未注册(激活)的,将影响你正常享受服务。
3.3 在服务期限内,如对服务次数有明确约定,该服务次数是阳光在服务期限内可能为您提供服务的最高次数限制。
3.4 有关服务注册、服务期限和服务次数的其他具体事宜,将由专用条款进行规定。
4   服务方式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所有服务均为送修。
5   阳光的服务标准
5.1 在服务前提条件满足的情况下,除非专用条款里另有明确约定,阳光的服务将以合理的谨慎和技能提供,并且所提供的服务将符合业界提供此类服务的良好惯例,不会存在与专用条款约定的规格、标准和要求的实质性不符。在专用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将依据业界合理的标准和良好的惯例判断。
5.2 根据本条款提供的意见、结论或建议均属于顾问和咨询性质,客户应自行决定是否以及如何使用,并承担因此所产生的后果。
5.3 上述保证是阳光就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做出的全部保证。
6   客户陈述和保证
6.1 客户保证,其有权或已获得充分的授权或资质购买和申请实施本服务。
6.2 您保证您基于本条款以及在服务过程中提供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您个人以及第三方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是您有权提供的。
6.3 在服务开始实施前,您已完整、真实、准确地陈述了您的机器状况、您的需求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6.4 就您机器或产品中涉及到的数据、信息、程序及文档等,您应适时在使用中进行必要的储存或备份,尤其在服务实施前已进行完整的备份,以便重建可能丢失或改变的文件、数据或程序,并在阳光提供服务后负责落实这些资料的重建工作。
6.5 您保证,您在服务实施过程中提供或委托给阳光服务商使用或安装的软件、工具以及其他材料等均系您有权提供给阳光服务实施者使用的。
6.6 如您不是服务使用者,您需保证服务使用者已知悉并接受本条款,阳光仅根据本条款向您和服务使用者承担责任。
6.7 您需配合服务实施人员完成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查看和签署相应文件,否则,阳光有权拒绝提供相应服务。
6.8 如服务实施现场有危害人身安全或健康的因素,您需明确提前告知服务人员,并采取足够的保护措施。
6.9 如果您违反了上述陈述和保证,您需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包括因您违反这些陈述和保证而可能给您自身造成的损失,给阳光、阳光关联机构、阳光服务销售商、阳光服务商及其各自雇员带来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调查费用、罚款、诉讼费)等。
6.10 如服务系向客户指定第三方提供,客户需保证第三方将依约配合阳光提供服务,阳光对该第三方的责任仅限于本协议,同时,客户需就该第三方的配合行为向阳光承担连带责任。
6.11 您需保证提供阳光服务人员实施服务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网络环境以及进出工作场所所需的各种手续。
7   服务实施
服务将由阳光或阳光指定服务商提供。
8   服务内容的排除
 服务内容将依据专用条款确定,同时,除非专用条款另有明确约定,否则,服务将不包括如下内容和范围:
8.1 服务实施过程中数据、信息及程序等的备份、重建。
8.2 服务过程中所需的软件、硬件和备件的提供或更换。
8.3 专用条款里列明的排除服务内容和服务范围。
9   验收和整改
9.1 对于根据服务性质不需验收的服务,在服务实施完毕,阳光关闭本次服务后,则视为本次服务合格完成,包括但不限于远程服务台支持服务、电话咨询服务等。
9.2 对于那些双方明确或根据服务性质表明需要验收的,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下列情况视为阳光提供的服务通过验收:(A)客户签署确认书或其他类似文件(电子邮件和传真件有效);(B)客户未在验收期限内完成验收或未在合理期限内(无论如何,该合理期限不超过服务完成实施后三个工作日)对阳光的服务提出合理异议;或(C)客户虽没有签发验收合格证明,但已实际接收或使用部分、全部服务或可交付物。
9.3 阳光提供的服务不应因与约定的工作规格、标准或要求的细微的和非实质性不符而被认为不合格,但阳光将在验收后采取合理的修正措施。
9.4 对于阳光交付的硬件产品和软件,如您对产品质量有异议,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您需在合理期限内(无论如何,该合理期限不超过产品交付后7个自然日)提出,阳光将依据本条款和相应法律规定为您进行相应处理。
10   赔偿责任限制
10.1 本赔偿责任限制条款将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适用。
10.2 如因阳光、阳光服务商、阳光服务销售商的过错或违约行为而给您带来损失,阳光、阳光服务销售商、阳光服务商及其各自雇员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该等赔偿责任仅限于:
(a) 人身损害;
(b) 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有形财产损失;
(c) 其他有证据证实的实际的直接损失,同时,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的书面约定,该赔偿将不超过阳光就本服务已收到的服务费用。
(d) 无论如何,如服务系赠送,则阳光的赔偿仅限于上述第(a)条和第(b)条所述的损失。
10.3 尽管有上述规定,阳光、阳光服务销售商、阳光服务商以及其各自雇员将不对下列损失承担责任(即使其已被告知该等损失发生的可能):
(e) 数据、信息、程序以及文档等的丢失而造成的损失。
(f) 间接的、偶然的、特殊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宕机、营业中断等方面的损失)。
(g) 第三方提出的任何异议、索赔等。
11   独立主体
11.1 阳光仅根据本条款向您提供服务,阳光与阳光服务销售商、服务商之间并未因此而形成任何合伙、联营、代理或信托等关系。
11.2 对于销售商、服务商超出本条款所做出的承诺以及实施的服务、销售等,您需慎重考虑是否接受,其将是您与销售商、服务商之间的合同,阳光对此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12   保密信息
12.1 “保密信息”是指在以下条件下由客户向阳光交付的保密性商业信息:(A)在交付时于载体上或相关文件上标明为保密(或有类似标记)的;且(B)阳光或其指定的授权服务机构书面确认收到该载体。
12.2 除非按照本条款明确规定,客户将不会向阳光提供保密信息。
12.3 保密信息的使用将遵循本协议项下“客户信息使用”的规定。
12.4 保密信息的例外
以下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
(h) 在披露时已属于或在披露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i) 在披露时阳光已经掌握的且对其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j) 在未违反本条款的情况下阳光从客户之外的来源获得的信息;
(k) 由客户在未附带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提供给第三方的信息;或
(l) 阳光未利用客户披露的信息独立开发的信息。
12.5 保密期限
本条款项下的有关载体或相关文件上所标明的保密期限均自该特定保密信息首次披露/交接时起算。除双方另有规定外,保密期限为二(2)年。
13   客户个人信息使用
13.1 对于您在购买和申请服务时提供的个人信息,您同意,阳光、阳光关联机构或阳光服务销售商、阳光服务商可为履行本合同使用、保存和处理这些信息,且可以使用这些信息以用于改进向您提供的服务。
13.2 阳光、阳光服务销售商或阳光服务商可能会与您联系,询问您对阳光的服务是否满意或通知您有关产品召回或安全问题。
13.3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我们可通过您提供的信息询问您有关阳光产品或服务客满意度或向您提供其他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您可随时拒绝在今后再收到诸如此类的联系。
13.4 为实现上述目的,阳光、阳光关联机构、阳光服务销售商、阳光服务商可在其经营业务的方便地点存储、处理和使用客户的交易及联系信息,也可将您的信息转存于我们开展业务的任何国家;
13.5 根据法律或政府机关的要求,阳光也可能会依法向它们披露相关信息。
14   备件
14.1 在服务过程中,如需阳光根据专用条款提供服务中所需的备件,则阳光不保证该备件系新品,但将确保其是良品,保证且仅能保证在本服务期限内该备件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14.2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为您安装或更换上的新备件、新机器归您,旧备件或旧机器归阳光。
14.3 如需要,您应在旧备件更换前将对旧备件内的数据进行备份并删除。
15   硬件产品的保修
15.1 如阳光随服务销售时提供给您了硬件产品,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则该硬件产品的保修将依据该硬件随机所附的保修文件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确定。
15.2 您可直接与生产厂商联系相关的保修和售后服务事宜,您也可根据专用条款的规定与阳光联系,阳光将督促生产厂商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15.3 除非保修文件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保修仅针对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提供,对于非正常损坏不提供保修服务。非正常损坏包括但不限于:
(m) 买方或用户未按说明书要求安装、使用设备造成故障的;
(n) 设备经过非卖方阳光授权服务人员安装、修理或拆卸导致的故障;
(o) 设备使用了未经卖方阳光认证的非标准扩展部件或非标准或未公开发行的软件导致的故障;
(p) 意外因素或人为行为(包括计算机病毒、操作失误、搬运、磕碰、输入不合适的电压等)导致的故障;但服务内容另有规定者除外;
(q) 其他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如地震、火灾、雷电、洪水等)原因导致的设备故障。
15.4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上述“备件”条款的规定适用于硬件保修期中使用到的各类部件。
16   软件许可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明确约定,本软件许可条款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适用。
16.1 如阳光随服务销售或在服务过程中提供给您了软件,则您需依据该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使用该软件,不得将软件用于许可范围之外的任何目的,否则,阳光和许可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并要求相应赔偿。
16.2 软件的产品质量等将由最终用户许可协议的许可方根据许可协议以及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您也可根据专用条款的规定与阳光直接联系,阳光将督促许可方提供相应售后服务。
16.3 无论如何,阳光对该软件不承担超出最终用户许可协议和法律要求的范围而向您承担责任。
17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约的不需承担责任,但需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通知对方,并在通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供证实不可抗力发生的政府、公证机关或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权威媒体的报道,同时需采取减少损失扩大的有效措施。因怠于通知或采取减损措施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予赔偿。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战争、暴乱、原材料普遍短缺等。
18   优先效力
如通用条款对某事项做出了明确约定,且未允许另行约定的,就该事项,如本通用条款与其他约定发生冲突,应以通用条款为准。否则,则以其他约定为准。
19   其他事宜
因本以及相应服务产品产生的纠纷,将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将提交阳光所在地法院由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裁决。

阳光雨露信息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